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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名用字规范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0日 点击数: 字体:
教育部、国家语委最近启动了人名规范的系列项目,其中包括制定《人名用字表》这项工作,它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长期以来,人名用字毫无节制,字量无限扩大,尤其是使用生僻字、不规范字,甚至自造汉字的现象愈演越烈。那些冷僻的人名用字,人们读不出、念不准,计算机难识别,无法存储,这不仅失去了人名的交际功能,也给户籍管理和人事、银行、通讯、交通等计算机终端处理及社会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制定《人名用字表》,实现人名用字定形、定音、定量、定序。人名用字规范涉及到语言文字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需要公安、民政、信息处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更要考虑到广大老百姓的实际情况,工作难度很大,它的实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此,本报编发了语言文字学家王宁先生就人名用字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撰写的文章,以飨读者。——编者
  姓名用字是社会用字极为重要的部分
  姓名问题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中国自古对姓名重视有加,远古的姓名神秘感在民俗中长期存留,宗法制度的传统观念又强化了姓名的神圣。《百家姓》能够成为古代童蒙教科书,绝非偶然。即使是思想非常新的人,由于姓名是自己的标记,而且常常如影追随,谁不希望取得好一点呢?姓名用字规范引起极大的反响,是毫不奇怪的。关心语文规范问题的人,态度是积极的;有人心存顾虑,怕规范限制了大家的生活;少数人还有些抵触,这与还用过去的眼光看语言文字规范有关。姓名用字规范要想成功,要想获得广大群众的拥护,确实有必要认真讨论一下,发动更多的人来参与这项规范工作,使它减少失误,更切合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每个人都要遵循社会用字的规范。有人认为,取名字是个人的问题,不属于社会用字。这个认识对不对呢?其实,不论写什么字,表面看来,都是一种个人行为,即使是大量印刷的文本,也是在个人书写基础上印制的。是不是社会用字,不是从书写过程来说的,而是从流传过程来说的。只要书写的目的是在社会上通行,而且确实已经在社会上通行,就是社会用字。姓名虽为个人所有,但它是供全社会称呼的。你要想让全社会来保护、尊重你的姓名,正确称谓你的姓名,保证社会各种行业用你这个姓名为你服务,那么,它怎能说姓名只属于你个人,姓名用字不属于社会用字呢?
  人名用字规范的必要性
  人名用字规范曾在90年代初国家语委召开的一次汉字讨论会上提出,有人要把姓名用字限制在3500个常用字范围之内,也有人简单地指责取名字喜欢用古字、雅字、僻字,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当时我说过:求古求雅是一种文化水平提高的表现,不应当反对。曾经有一个时期,大家都跟着政治运动取名字,“国庆”、“抗美”、“红卫”、“援朝”甚至“三反”、“改造”……到处都是,那也可以代表一个时代吧!在中国,任何时候都有人用生僻字取名字,就动机而言,恐怕更多的还是怕重名,希望自己后代的姓名具有唯一性,这种想法也是无可非议的,不应当简单指责和否定。再说,3500常用字用来取名字是绝对不够用的。这部分字里,贬义字或不吉利的字,比如“坏”、“奸”、“杀”、“掳”……不能用于取名;过于接近日常生活,例如“桌”、“床”、“鼻”、“脚”……也不宜用于取名字;有些动物名如“狗”、“熊”、“猪”、“猴”等,加上儿化作小名还可以,作正名也不合适。这样一减,可以用作取名字的字就非常少。规范不能给大家带来不方便,否则是不会得到大家拥护的。但是,我并不反对人名用字要规范。有的人一说人名用字规范理由,就说为了电脑输入方便,这样讲是难服人的。其实,电脑现在什么字都能造,有的字库存储字量已经到了70000多字了,而且还可以继续扩充,个把生僻字电脑肯定对付得了。在现今信息发达的社会,由于信息传播工具的进步,人的生活圈子越来越大。远距离信息传播很多情况下不是一人对一人,而是人群对人群。例如现在的远距离网络教学,已经发展到上百门课程一起开,成千上万人同时接受教育,在北京这边上课,西藏那边就收到了。所以,人与人需要直接见面的机会越来越少。人名作为个人的代码,使用机会增多,并要求这些书面的姓名更清晰,利于识读、辨认。现代通讯都是高效率的,银行、邮局汇钱只要几分钟,为一个生僻名字又查字典,又翻字表;到了电脑里用拼音读不出,又找不着;使用形码,字越多形似字越多,增加了出错机会,这会影响了日常工作效率,也会影响社会发展的速度。何况,在电脑里存储那么多生僻字,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面对信息的远距离传播,面对人的交往日渐频繁,面对教育普及面的扩大,人名用字的规范,已经成为现代语文生活里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对它的用字规范是出于一种非常积极的、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不是一种消极的限制。
  人名用字规范是为了避免人名中的生僻字
  人名用字规范的一个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名字不用生僻字。有人不明白生僻字为什么不能用,也有人认为,按照字典取名字不是就可以避免生僻字吗?为什么还要刻意去规范呢?
  这里首先要说一说字典收字和社会用字的区别。现代社会用字属于汉字的流通领域,在这个领域里,真正常用的字数量并不多。而字典收字属于汉字的贮存领域,它是为了人们阅读各种书籍、报刊时碰到不认识的字去查的。字典收字的多少和面向的查阅者有关,如果供给一般人阅读现代汉语文本来用,收个一万来字也就够了,如果兼顾古今,还包括出土典籍,那就多多益善。所以,象《现代汉语词典》这样标准的使用型规范词典,含有的生僻字是极少数,类似《康熙字典》、《辞海》、《汉语大字典》这样的综合贮存型字典,是含有大量生僻字的。汉字学上称以下四类字为生僻字,也叫疑难字:
  第一类,是音义不全的字,字典上面有形,但有音无义或有义无音,这些字多半是在字典收字时横向合并或历史传承时整理不彻底以及转抄错讹造成的。有的字可能在哪个碑石或手抄书上偶然出现了一次,也有些可能从来就没有用过。这种字害得一些文字学家和文献学家花很大的功夫一个字一个字去考证,其实,考出来也不会有太大用处,不过是一堆“死字”。这些字不是不能念就是没讲头,你怎么用来取名字啊?“名”底下从“口”是要人叫的,没有音怎么叫?起名字希望它有文化内涵、合乎一定的理据,没有意义,怎么实现这些要求?
  第二类,是指已经被现代楷书取代了的古文字隶定字形或者过渡字形。隶定字形是为了在称说古文字原形时对它进行描写的,这些字在隶变以后还有一个通行的传承字,例如:“叜”是“叟”的古文隶定字,既然有“叟”,何必用“叜”!过渡字形是一些字书为了讲解其他的字而设的,比如:“圥”可以构成“(上“圥”下“土”)”,“(上“圥”下“土”)”又可以构成“陆(陆)”、“睦”,《说文解字》就保留了“圥”。又如:章太炎先生有一个女儿叫章zhǎn,是四个“工”字垒到一起的,它在《说文解字》里有,是小篆“展”的声符,当工整讲,楷书的“展”已经不从它了,早在使用领域作废了。这些字可以说从来就没有进入过流通领域,除了专门研究文字的人,谁都弄不清楚它们的音和义,你用它取名有什么意义呢?
  第三类,就是不通行的异构字和异写字。和规范字音义全同只是写法不同的字叫异写字,音义全同而结构和它不一样的字叫异构字。这些字已经有了一个既通行又与它音义全同的字被大家认可,取名字何必非要用那些不流通的怪字呢?
  第四类,就是适应某一种方言的方音制造的方言字。香港的某些报纸充满了这种字。比如,“卡片”的“卡”,在香港写作一个“口”加一个“吉”。“吉”古音是见纽开口三等字,声母的确读[k],粤语保留的是古音,但是到了别的方言区,大部分“吉”和“卡”不同音了,它只适应广东话,所以很难认。这种字要用来取名字,就是成心不让别人叫,或者一辈子只在自己的方言区,不要到外地求学、工作或经商。
  所谓生僻字,主要是这四类。这四类字合在一起量非常大,应当属于随着时代发展被流通领域淘汰的字,建设适应当代的先进文化,不用它有什么可惜呢?字典上当然要留着它,还要由专家来考订它,那是怕你研究典籍时遇到了没法识别,不是让你用的。如果你非要用这些字取名字,不光给社会带来很多麻烦,对自己也没有好处。比如你给小孩起一个名字,老师拿着点名册叫不出来。去看病,你的名字谁都不认识,大家都乱念。这不是也带来许多烦恼吗?
  人名用字要合理控制字量
  规范人名用字,在避免生僻字的同时,也限制了姓名的用字量。这个字量必须确定得合理,现在人名用字打算规定12000—13000多个不重复的字,从数量看,基本够用了。这么说的根据是什么呢?大家不是希望名字多体现一点中国的传统文化吗?从中国古代典籍的用字量看:古代童蒙识字的课本《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不重复的字种数是1462个,宋代通行的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总字数56764个,不重复的字种数也只有2320个。宋诗18000多首,字种4520个。字量很大的《十三经》,字种数也超不过6000个。楷书从魏晋开始成为主用字,魏晋至清代的手写文本(文学、杂记)抽样5744000多字,也只得到适用字种12760个。从这些数字大致衡量,12000多字用来取名字,应当够用了。
  这里要说明的是姓氏字的问题。姓和名不同,它不但是称谓的符号,还涉及婚姻、血统、祖籍,包括继承权等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是任意选用的,是传承的,其中有些怪字,如果考不清楚来龙去脉,那就应当有一个算一个,估计也不会太多。
  人名用字规范与重名率
  有人担心规范了姓名用字会增加重名率。这个问题也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人口已经达到13亿左右,而中国姓名一般只有三个字,人口越多,重名越多,这是谁也不可否认的。我们在四亿人口时就有重名,唐代人口不足一亿,你去翻翻人名大词典,光知名人士重名的有多少?所以古人除了正名以外,还有字、号,帝王死后还有谥号,也有在姓名前再加上给自己工作、休息、写作的地方取的室名的。研究历史往往要用这么多信息来确定一个历史人物。现代的重名更是不可避免的,取名字的时候当然不希望和别人重名,而希望名字是个唯一的;但是,取名字是大家背对背操作的,怎么想避免都难以做到。你就是把字规定得再多,也会有重名。而且,想要不重名并不需要求助生僻字,过去我们没有限定姓名用字,生僻字对取名来说是开放的,重名率照样很高。重名当然是越少越好,但是有了重名,为什么没有过多妨碍我们的社会生活呢?原因是:姓名不是人唯一的参数,性别、籍贯、年龄、职业、父母、居住地都可以排除重名者。当面呼叫由于有活动范围的限制,就更无大碍了。开放了生僻字,认识生僻字的人毕竟是少数,多数人是不会用生僻字的,该重名还是重名。所以,姓名用字规范和重名率不会有太大的关系。
  避免重名,要靠取名字的人的文化素养、社会经验和智慧,他能够想到一些别人想不到的搭配。大家喜欢在取名字时找一个比较有学问的人在诗词里、古代名言隽语里、或者是很漂亮的成语里,兼顾音义想一个有意义的好名字。比如说搭配谐音,一位姓何的先生给孩子取名“何鲤”,非常好的一个名字,因为“鲤鱼”的“鲤”字,一般的人不会想到,鲤鱼跳龙门,有望子成龙之意,再加上姓何,合在一起正好协“合理”的音,这不是很好吗?但是有人为姓“宋”的孩子也想取一个“鲤”的名字,叫“宋鲤”,协“送礼”,就不是个好名字了。一位姓陈的先生给孩子取名“星”,谐音“晨星”,很别致。另一位姓虞的也取名“星”,协“鱼腥”,就不太好。中国人起名字确实有很多文化在里面。随着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传统典籍的普及,随着人们现代生活审美观念的提高,取名字的艺术本身一定会层次越来越高,重名率也会随之减少一些,但不会没有,也不必要完全没有。你想想,在12000多个字里,还不够你去想一个又好、又美、又有个性、又能代表一个美好愿望的名字吗?反过来说,你用那些又难念、又难懂的字取名,又有什么好处呢?
  人名用字规范的法律依据
  人名用字规范有没有法律依据?它的依据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人担心对人名用字规范会侵犯姓名权,这个问题需要法律界作专门的解释。但是有一些道理是一般人也能想得通的。什么叫姓名权?是说每一个人都有给自己起一个名字、自己拥有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而不被人任意侵犯的权利。我们现在谈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你起名字要在规范用字的范围内,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正如咱们要求商业广告要用规范字,并没有侵犯它的商业经营权,只要不是虚伪的假广告,你随便怎么做,但是你要用规范字。我们要求出版社用规范字来印刷书籍、刊物、报纸,并没有侵犯人家的出版发行权。要求作家写书用规范字,也不侵犯人家的知识产权。要求政府的公文都要使用规范字,没有人认为是侵犯了政府行使管理国家职能的行政权;要求师生用规范字,也没有侵犯人家的受教育权嘛!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
  有人说,现在有些人的名字,就已经是生僻字了,人名用字规范要是不收的话,他是不是就要改名,强迫别人改名,不是侵犯姓名权吗?其实,任何政策法规都有一个实行的时限,现在制订的人名用字规范是针对规范发布之日起始的新生儿的,而不能针对此前的姓名。现在的名字已经是一个社会现实了,你在没规范的时候起的名字,当然仍然要保留。虽然有些问题已经给社会带来一些烦恼,但历史事实如此,我们总要面对的。规范的效应总是滞后的,所以,我们的规范思想才应当超前,否则我们会永远跟不上形势。
  人名用字规范要科学要切合实际
  规范有利于现代社会,而不科学的规范也会危害社会。因为一旦国家制定了规范,就进入了法律范畴,如果给大家找了麻烦,老百姓不得不执行,但嘴里不说,心里也会骂你。制订规范是要方便人民,不要给群众找麻烦。想要作好,一是多听大家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尊重科学。比如,从数量看,12000—13000字取名是够了,但是,哪些字应当进入这个字表,是必须调查、统计,认真确定的。因为过去设定的“常用字”,有些并不常用;而经常用的字却没有放进去。所以,调查统计要科学。
  社会用字规范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修改:第一,中国字几千年积淀太多,难以一下子都弄得很妥当,用一用,规范的问题就会发现,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再改何妨?第二,文字属于人文性很强的符号,它的使用也随着社会变动而变动,决非一成不变,一个规范几十年不变,是没有道理的。第三,现代信息工具、激光照排印刷,不再是铅与火的时代,修改少量用字不可能引起多大的震动。如果定期修改,大家都不用的字可以删除,很多人都想采用的字可以添加,这就可以减少大家的顾虑。问题在于修订也要遵循法律程序,要规定合适的时间,要组织强大的专家队伍,既不要明知有问题,坚决不改;也不要灵机一动,想改哪个就改哪个。其实,只要初始的工作做得好,也不会有太大的修订。当然,做好这件事还有很多文字理论和文字处理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只要宏观认识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属于微观问题,总是可以逐步解决的。
  《中国教育报》2003年7月15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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