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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宪”入人心 | 我校组织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宪法晨读”活动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6日 点击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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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晨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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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23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2023年12月1日至12月7日是我国第十个宪法宣传周,2023年“宪法宣传周”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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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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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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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培育学生的法治意识,12月5日上午,我校组织部分师生进行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进一步培养大家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活动由保卫处副主任陈梓新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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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国旗,奏唱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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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法院东石法庭林金铭干警
带领学生诵读宪法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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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15)班蒲耀鑫同学带领师生

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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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学生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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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晨读有利于引导学生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宪法法律的坚定捍卫者和遵守者。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普法教育春风化雨,尊法守法蔚然成风。强化青年法治意识,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让我们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法律是每个人的行为准绳,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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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加本次“宪法晨读”活动,师生们切实感受到了宪法的权威与力量,加深了对宪法的了解与认识,增强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行动自觉,全校师生铭记宪法精神,将宪法精神与法律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今天的宪法主题教育为新的起点,不负重托,不辱使命,齐心协力,全面贯彻落实好宪法精神,共创和谐校园!

图片:吴亮寰  文稿:陈梓新

初审:陈梓新  复审:王卿灿

终审:张程钧  编辑:吴亮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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